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与广德路东支路交叉口时,遇执勤民警,遂调头逆向行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一微型轿车发生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后被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0mg/100ml血。
2020年10月1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孔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