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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23-03-06 10:58: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22年8月10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344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苑山村苑山大沟中桥东1公里处时,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而行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委托路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编辑:邹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