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庄味道饭店北侧约80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前载董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4mg/100ml血。
2020年10月26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