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年华小区售楼处附近,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佟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持刀将被害人佟某某左下腹和左大腿捅伤。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佟某某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1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邓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7时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年华小区售楼处附近,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佟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邓某某持刀将被害人佟某某左下腹和左大腿捅伤。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佟某某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1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邓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