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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23-03-06 11:00: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22年5月21日8时2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11国道周庄集路口人行道时,因疏于观察、操作不当,与在路南侧停车等候的被害人姚某某、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姚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姚某某、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姚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编辑:邹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