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镇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北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8mg/100ml血。
2020年10月22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董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镇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北约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1.8mg/100ml血。
2020年10月22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董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