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乔某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至323省道西向东173公里处附近,与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凌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凌某某当场死亡,乔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凌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7月1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6年8月24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乔某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至323省道西向东173公里处附近,与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凌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凌某某当场死亡,乔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凌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7月1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