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7日晚20时许,因被害人伏某某等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大湖小区内小便,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其父亲李某乙连同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推搡,后李某乙连持铁棍同对方打斗,李某甲至家中持菜刀朝对方挥舞,并持刀将伏某某面部、背部砍伤。经鉴定,伏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6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2019年3月17日晚20时许,因被害人伏某某等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大湖小区内小便,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其父亲李某乙连同伏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推搡,后李某乙连持铁棍同对方打斗,李某甲至家中持菜刀朝对方挥舞,并持刀将伏某某面部、背部砍伤。经鉴定,伏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6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