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徐贾快速通道西侧辅道路段时,因观察不足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权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权某某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权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肺脏、脾脏损伤大失血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权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对被害人权某某的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
2019年6月11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段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