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5日至4月16日间,被告人宋某某与胡某某(已另案处理)结伙,多次驾驶一小型轿车在徐州铜山区张集镇中心中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中心中学等地实施盗窃,共作案3起,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300余元。
2019年5月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4月15日至4月16日间,被告人宋某某与胡某某(已另案处理)结伙,多次驾驶一小型轿车在徐州铜山区张集镇中心中学、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中心中学等地实施盗窃,共作案3起,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300余元。
2019年5月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