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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几类鉴定意见的审查注意点
2019-04-28 16:1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种类,因其专业性、意见性和法律性的特点,在一些案件中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往往直接决定着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这就要求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不同鉴定意见的特点,对鉴定意见严格进行形式、实质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以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不忽视形式上的审查

  鉴定主体的资格审查。包括审查鉴定主体是否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证书,实践中需尤为注意是否通过年检和注册的审查;同时注意对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的情形。

  鉴定意见相关文书材料规范性审查。实践中容易忽视的是注意对鉴定意见相关配套文书如鉴定事项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审查,此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类的相关材料有时会因程序公正、合法问题影响到鉴定意见能否最终被采信。

  根据不同鉴定意见的特点有侧重点进行实质审查。

  对毒品鉴定、血醇检验鉴定等此类鉴定意见,注意对送检材料的客观性审查。检材的客观性是鉴定意见的基石,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旦出现问题,极易影响案件的认定,该类鉴定意见应着重审查检材的采集和封存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要求,原始检材的保管程序是否合规,能否排除被调换或污染的情形等。

  对价格鉴定意见,需注重审查标的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及物品相关重要部件更换等,有无必要进行含量、等级、真实性鉴定,价值依据的购置凭据是否客观真实,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其中价格鉴证日是否准确也需引起相当的注意。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应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中行为人行为表现的分析论证过程是否充分、逻辑推理是否严密,与结论得出是否相符,与在案的其他相关证据有无相矛盾的情况,避免因盲目相信鉴定专业性误判案件事实。

  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需着重审查致伤、致死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犯罪工具与致伤、致死的伤势是否相符,充分考虑自身行为、不当诊疗、他人行为等其他介入因素。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