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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遴选机制之完善
2019-04-28 16:18: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检察官遴选制度是规定检察官遴选条件以及检察官遴选程序的行为准则。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推进,各地相继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检察官遴选机制初步形成,但目前来说,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遴选程序不统一;任职经历“一刀切”模式不合理;员额制比例设置问题;现阶段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检察官存在障碍;检察官的考核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改进。

  完善检察官遴选的资格条件与程序。检察官遴选的资格条件和程序首先应该对于所有参加遴选的对象一视同仁,不能差别化对待,不应当过分重视资历,而应当重视道德、品行、法律素养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所有要成为员额检察官的都应当通过考试、考核。

  员额制比例需变通。从小的方面来说,检察长、副检察长等入额后可能更多还是承担行政性、管理性事务,在改革过渡期内,可以规定其不占用员额比例。从大的方面说,是否今后可以考虑不设置固定比例,但通过严格考核来调节比例这种模式来遴选检察官。

  需要完善检察官遴选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应该对已经遴选出来的检察官加以考核,首先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又符合实际的考核标准,而对于考核不达标的检察官,视情况,如果不达标问题比较严重,遴选委员会可以取消其检察官身份,如果不达标问题比较轻,则可以限期完善,在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达标了,那可以继续保留检察官身份。

  进一步完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检察官的规定。应综合听取律协、公检法等部门意见,另外遴选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检察官助理招录、入额的任职条件。入额后也应设试用期限,且不得担任原律所、原同事承办案件的检察官。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