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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诉转自诉的限制条件
2018-07-31 16:1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提起自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必须有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不起诉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有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

  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公诉权与自诉权可能产生的混乱,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应当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生效之后进行。如果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在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期限内,被害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当上一级检察机关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确实放弃了对该案件追诉的情况下,自诉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严格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条件。

  提起期限的设定

  在提起自诉的时间上,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必须在公诉机关相关程序已经终止,不起诉决定生效后进行。其提起自诉的期限,法律应当明确加以规定,该期限规定得不宜过长,这样有利于案件的法律关系尽快处于稳定状态,从而避免了不起诉决定效力的长期不稳定性,有利于保护被不起诉人的权利,也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和权威。

  被不起诉人权利的保障

  被不起诉人,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被指控的状态,如果其不能享有同被害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从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利益出发,法律在赋予被不起诉人向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诉权的同时,在被不起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也可以赋予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被不起诉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判,通过无罪判决来讨回自己的清白。

  健全公开听证制度

  可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召开包括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内的听证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与该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某些领域的专业人士参与听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