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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买卖房屋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2018-07-31 16:1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甲与乙原系夫妻,离婚后,甲筹措资金向他人购买一处小产权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数年以后,乙向丙借款,双方采取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借款提供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丙向乙的银行账户内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案涉房屋并未实际交付给丙居住使用,那么,乙、丙间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评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需具备以下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乙离婚后,甲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乙为了获取丙的出借款,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论丙是否明知房屋的权属,二人买卖房屋系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对此,原民法通则并未规定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实践生活中,虚假行为层出不穷,例如转移财产以逃避强制执行、签订阴阳合同以规避法定义务、虚假诉讼、洗钱或赌博以规避非法债务等,基于以上新情况,民法总则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加入了该类行为,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规定明确了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仅有撤销权,废止“可变更”。本案中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虽为虚假意思表示的衍生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同一方仍可就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

  针对此类行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界定虚伪表示的范围?可从双方的利益角度进行分析,如利益相反、违反常理,则意思表示为虚伪。本案中,乙将房屋出卖给丙,丙因此向乙支付所谓的购房款,但案涉房屋并未实际交付给丙使用,此举违反社会生活的一般经验法则,结合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可以认定二人系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作出买卖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此类民事法律行为很多都是经过登记的行为,比如登记离婚、房产过户登记等,对于这一类行为该如何处理?可以宣告无效,对已经产生的权利变更、财产变动,可以撤销登记、重新分配等。

  该条款的第二款: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去处理。例如甲出卖房屋给乙,因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双方便签订一份虚假的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交给乙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实际乙向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那么本案双方当事人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仍为房屋买卖行为,在对其作出评价时,应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