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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发现漏罪如何处罚
2018-07-31 16:09: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朱某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刑满释放。公安机关发现其尚有2016年5月的盗窃漏罪未处理,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朱某构成盗窃罪,但是该罪系服刑完毕后发现的漏罪,是否应当与已执行完毕的犯罪进行并罚,有不同意见。

  【评析】一种意见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应当参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与前罪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这样对朱某决定执行的刑期会低于两罪单独判处的刑罚之和,更有利于被告人。

  另一钟意见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不应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应当依法对朱某漏罪进行单独量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服刑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将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不符合时间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适用该条款进行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才发现的漏罪不符合时间条件。

  其次,本案适用数罪并罚不符合立法意旨。刑法第七十条的要义是解决法院在裁判时如何处理宣告刑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之间的关系问题。将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作为数罪并罚的适用对象不符合法律意旨。当被告人只有一罪且不存在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时,缺乏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再次,实行并罚有时未必对被告人有利。根据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发现漏罪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果罪犯在服刑中有减刑,那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与前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就不一定有利。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