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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邮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2018-07-31 16:1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7年9月29日,李某某因与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诉至XX县法院,该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10月11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文书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至潘某某提供的送达地址,通知潘某某于同年10月25日参加庭审,潘某某准时到庭参与诉讼。

  后该院于同年12月7日将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邮寄至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地址,同月11日邮件才到达XX县XX镇邮政支局,因潘某某出门在外,未及时接到邮局快递员电话,该函件上注明因拒收而退回。同年12月12日,该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并注明潘某某因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判决。

  [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已经完成送达,程序合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邮寄送达程序违法。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该院决定于2017年12月12日开庭,应当在庭审三日前将传票等文书送达潘某某,该处的送达是指当事人签收之日,并非快递到达当地之日,而本案中快递于同年12月11日才到达XX镇支局,并未送到潘某某手中,经向当事人核实,当日外出,确实有未接电话,而法院邮政专递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注明为拒收,相当于未完成送达,法院应当再次送达,即便潘某某本人故意拒收,导致文书无法被其实际接收的,拒绝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该送达亦不符合开庭三日前送达文书的法律规定。潘某某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收到开庭传票,导致其无法参加庭审质证和辩论,法院的邮寄送达程序违法,损害了潘某某的诉讼权利。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