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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采矿破坏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09-15 17:16: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2年至2016年间,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非法开采页岩并对外出售获利40万余元,对当地地质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2017年5月17日,经检察机关实地勘查,并对地质破坏情况委托鉴定,确认张某非法采矿累计破坏耕地、林地及其他土地4000余平方米,导致水土流失、地质地貌严重破坏。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承担非法采矿环境侵权责任,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如不能如期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支付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8283万元。张某被法院判处相应刑罚,并对被破坏的土地予以修复。

  检察机关提醒: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会对地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导致水土流失、地质地貌严重破坏,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以下情形属于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