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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对民营企业主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不起诉案
2020-09-15 17:13: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2日,徐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对李某某经营的徐州某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未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17年2月9日11时许,该公司厂房失火,钢结构厂房过火面积约1053平方米。2017年2月21日,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火灾损失共计人民币746934元,其中钢结构厂房的火灾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86934元。2018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一)审查鉴定意见,通过自行调查取证复核关键证据

  检察机关审查中,依职权主动调取了李某某建造涉案厂房的材料清单、报价清单、发票等原始凭证。经核算,该厂房的建设成本约为人民币30万元,与价格认定机构认定的68万余元存在较大差距。检察机关遂走访承建涉案厂房的建筑商及建材经销商,确定相关材料清单、报价单、发票的真实性,进一步印证了涉案厂房建设时的费用;又深入走访市场,了解建设同类型厂房所需建材的市场价格及人工费用,明确了从李某某建设厂房至案发时,材料价格并未发生较大变动,仅人工费用小幅上涨。

  (二)联系鉴定机构,通过检察建议促使重新鉴定。

  经自行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发现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认定价格明显高于涉案厂房的实际价值,立即主动联系价格认定机构,核实其作出价格认定的依据和方法。经审核,因案发后涉案厂房大面积焚毁,无法还原实际状态,价格认定机构按照同类型厂房的每平方标准建造价格,结合涉案厂房过火面积得出价格认定结论。检察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详细说明了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况,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价格认定机构采取成本核算的方法,结合市场价格比较法,重新对涉案厂房的火灾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定机构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以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为依据,对涉案厂房的火灾损失进行了重新鉴定,最终认定涉案厂房的损失为人民币27万余元,低于刑法规定的入罪标准。依据此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2018年12月6日,经开区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发布意义

  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办理涉及非公经济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更要充分考虑案件办理对非公经济发展的影响。该案的办理,检察机关不盲目采信价格认定结论,自行调查取证,复核关键证据,通过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还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主动联系鉴定机构,发出检察建议,重新鉴定,给当事人以公正的同时,也使得民营企业得以继续健康发展,实现了司法公正与护航非公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编辑: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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