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汉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徐海路交叉口南侧200米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刘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崩裂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腹腔脏器开放性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