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0日9时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派出所隔壁孟家沟饭店内,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击打苏某某面部,致苏某某受伤。经鉴定,苏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牙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9月2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21年4月10日9时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派出所隔壁孟家沟饭店内,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拳击打苏某某面部,致苏某某受伤。经鉴定,苏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牙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9月2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