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将自己的一辆速派奇牌黑色踏板式电动自行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乙。2019年8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已出售的电动自行车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花园五期54号楼附近车棚内盗走,后于2019年8月18日将该电动自行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在徐州市云龙区惠民小区南门收购电动车的苗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王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9月23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以盗窃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