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家中与妻子王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报警。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曾某某、辅警蒋某某、张某某接110指令后,前往现场处置警情。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在民警曾某某询问情况时用脚踹中其左小腿部位,致曾某某受伤,并一直对曾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辱骂,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1年5月2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家中与妻子王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报警。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曾某某、辅警蒋某某、张某某接110指令后,前往现场处置警情。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在民警曾某某询问情况时用脚踹中其左小腿部位,致曾某某受伤,并一直对曾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辱骂,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1年5月2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