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13时许, 被告人薛某甲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薛东村其弟弟薛某乙家附近,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薛某甲用脚踢张某某胸部,致张某某左侧第6-8前肋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4月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薛某甲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0月19日13时许, 被告人薛某甲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薛东村其弟弟薛某乙家附近,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薛某甲用脚踢张某某胸部,致张某某左侧第6-8前肋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4月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薛某甲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