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单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一饭店吃饭、饮酒。饭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告人单某某饮酒,仍将其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交由被告人单某某驾驶。被告人单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载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行驶至大庙地下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血。
2021年5月13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单某某、朱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21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单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一饭店吃饭、饮酒。饭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被告人单某某饮酒,仍将其名下小型普通客车交由被告人单某某驾驶。被告人单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载被告人朱某某等人行驶至大庙地下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血。
2021年5月13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单某某、朱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