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沿紫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庄桥北侧路段时,因未在道路中间通行,且疏于观察,与驾驶电动车载被害人王某某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某的损伤构成四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021年4月16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