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佟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拼装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鲲鹏路与尚礼路交叉口时,与常某某驾驶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佟某甲、三轮车乘客佟某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经认定,被告人佟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某、佟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佟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血。
2021年4月25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佟某甲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