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5时2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三轮摩托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乔庄村路口人行横道处时,因疏于观察,与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上穿越马路的行人乔某某发生相撞事故,致乔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乔某某后经徐州仁慈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11日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乔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