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洒水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鲲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海路与鲲鹏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段附近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程某发生交通纠纷,继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右拳击打程某鼻面部,致程某受伤。经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洒水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鲲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海路与鲲鹏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段附近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程某发生交通纠纷,继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右拳击打程某鼻面部,致程某受伤。经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