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一小型面包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山路与三环东路交叉口右转时,与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5日死亡。经鉴定,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