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绿城小区北门门口路东,因邵某某停放的宝马车挡住其洒水车出路,被告人吴某某拨打“110”联系车主未果,遂将宝马车右侧两个轮胎放气,用碎砖石将宝马车右侧车门、叶子板等处划出一道约四米长的划痕,又将一块碎砖石塞入宝马车右前轮刹车轮毂内,致车辆毁坏。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邵某某车辆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了邵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23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