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47KM-50M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在机动车道内驾驶人力三轮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杨某某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18日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5月26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