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先后多次通过网络向被告人戚某某提供面额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假币电子版样用来伪造货币,并介绍被告人戚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伪造货币使用的工具、材料等。被告人戚某某使用电脑、打印机、防伪纸及被告人袁某某提供的人民币假币电子版样等工具、材料,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其租赁的房屋内伪造面额20元、100元的人民币假币。后被告人戚某某又将上述人民币假币版样、打印机、防伪纸等提供给苏某某(另案处理)用来伪造货币。
2019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戚某某时,当场查获其伪造的面额20元的人民币假币16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假币8张,假币面额合计1120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袁某某、戚某某单独或结伙通过网络买卖人民币假币,从中赚取差价。其中,被告人袁某某参与购买人民币假币总面额17540元,出售人民币假币总面额14540元;被告人戚某某参与购买人民币假币总面额7000元,出售人民币假币总面额2000元。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袁某某、戚某某以伪造货币、出售、购买假币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