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0日9时许,在徐州经开区一电气开关厂办公楼前,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重型普通货车倒车时,因观察不力,将被害人江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江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江某某符合巨大暴力(如车辆碾压)作用胸腹部致左肺破裂、脾脏搓碎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9年3月30日9时许,在徐州经开区一电气开关厂办公楼前,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重型普通货车倒车时,因观察不力,将被害人江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江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江某某符合巨大暴力(如车辆碾压)作用胸腹部致左肺破裂、脾脏搓碎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