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一小型轿车沿淮徐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淮徐高速K222处时将车停于右侧行车道内,与李某某驾驶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刘某某驾驶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潘某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黄某某、张某某当场死亡,乘客周某某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刘某某共同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