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4日10时许,李某某驾驶一普通货车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兴镇南路与344省道交叉路口,遇到城管汤某某劝说其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后其说“站在前面,轧不死你个猪。”后驾驶车辆加速撞击汤某某,导致汤某某受伤。经鉴定汤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腰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及,目前没有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2020年1月24日10时许,李某某驾驶一普通货车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兴镇南路与344省道交叉路口,遇到城管汤某某劝说其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后其说“站在前面,轧不死你个猪。”后驾驶车辆加速撞击汤某某,导致汤某某受伤。经鉴定汤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腰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及,目前没有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