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兰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伍某某、彭某某、刘某某,从网上购买包装袋、包装盒及胶囊,在湖南省新化县一出租房内仿造通化惠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茸灵芝胶囊,并以每盒人民币40元至50余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销售。
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共销售给被告人薛某某“参茸灵芝胶囊”约1100盒,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5990元。被告人薛某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段某某结伙,将购买的上述“参茸灵芝胶囊”以每盒人民币6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3150元。其中,被告人段某某参与销售约350盒,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22850元。
2018年9月28日至29日间,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彭某某、刘某某共销售给被告人林某某“参茸灵芝胶囊”约170盒,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林某某将购买的上述“参茸灵芝胶囊”,以每盒人民币6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0366元。
被告人杜某某分别从被告人薛某某、段某某、林某某处购买“参茸灵芝胶囊”后,和其丈夫被告人丁某某结伙,采用冒充参茸灵芝胶囊售后服务人员电话回访的手段,以平均每盒4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靖某某、徐州市贾汪区居民郝某某等人合计860余盒,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80000余元。2018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夫妻租住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月桂花园一房屋内,当场查获二人购买并用于销售的“参茸灵芝胶囊”80盒,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0000余元。经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参茸灵芝胶囊”应视为药品,依法应按照假药论处。
2019年5月21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兰某某、伍某某、彭某某、刘某某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杜某某、丁某某、薛某某、段某某、林某某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