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2月23日间,被告人施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胡某某结伙,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琦梦网吧门前、贾汪区耿集镇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900元。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实施盗窃5起,共计价值人民币5900元;被告人胡某某实施盗窃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9年5月12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施某某、胡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2月23日间,被告人施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胡某某结伙,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琦梦网吧门前、贾汪区耿集镇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5900元。其中,被告人施某某实施盗窃5起,共计价值人民币5900元;被告人胡某某实施盗窃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9年5月12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施某某、胡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