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行驶至金港路与高新路交叉口路段时,因疏于观察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祖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祖某某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等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祖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对被害人祖某某的亲属进行了赔偿,获得谅解。
2019年5月14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范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