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7日6时15分许,姚某某驾驶无牌三轮车沿32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乔庄路口左转弯时,遇李某某驾驶苏CDX231号两轮摩托车后载杜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及杜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杜某某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8年6月29日,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杜某某无责任。因杜某某死亡,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截止目前仍未获得任何赔偿及其他救助,柳某本人残疾,右腿小儿麻痹,左腿股骨头坏死,无法工作,上有老下有小,其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申请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
经开区检察院对柳某开展司法救助
2019-05-05 16:19: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编辑: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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