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21时43分许,宋某某驾驶苏CG890E号小型轿车沿淮徐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213公里+600米处,向右侧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成某某驾驶的苏M212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交通事故,致使轿车内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孙某受伤、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2018年1月26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4月18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宋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因王某死亡,家庭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截止目前仍未获得任何赔偿及其他救助,王某是王某某的独子,因车祸死亡后,王某某夫妻因丧子之痛,造成身体一直不好,无法外出打工,其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申请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
经开区检察院对王某某开展司法救助
2019-05-05 16:19: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编辑: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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