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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检察院对郭某某开展司法救助
2019-05-05 16:18: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8年7月18日凌晨1时40分左右,侯某驾驶苏C737QF轻型普通货车沿G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9KM+790M处,撞击道路中心隔离设施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谢某驾驶的苏C61620、苏C872V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苏C737QF轻型普通货车车内乘坐人沈某和侯某某当场死亡,侯增田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伤。2018年8月10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沈某和侯某某在该事故中均无责任。郭某某是死者沈某的母亲、侯某某的外祖母,平时生活靠女儿们接济,截止目前仍未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其体弱多病,需要天天吃药,其丈夫腿上有伤也不能工作,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申请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