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享网吧蟠桃二店上班期间,因顾客王某乙乱扔烟头而进行劝说,双方发生口角,王某乙用手推被告人王某甲的肩部,继而双方相互厮打,致王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下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2019年4月1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8月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共享网吧蟠桃二店上班期间,因顾客王某乙乱扔烟头而进行劝说,双方发生口角,王某乙用手推被告人王某甲的肩部,继而双方相互厮打,致王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下肢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2019年4月1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