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本案肇事司机是否构罪
2018-07-31 16:26: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2016年,嵇某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在等红灯时被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唐某追尾,造成唐某受伤,嵇某遂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后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嵇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评析】笔者认为被告人嵇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交通肇事罪逃逸”属于结合犯,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合,有学者提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该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仅限于遗弃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无论该“逃逸”是影响定罪的逃逸还是影响量刑的逃逸,其前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撇开基本犯罪单独评价“逃逸”或者“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完全是建立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被告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基础上,而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有本质区别。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不能等同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在分清事故的责任基础上”对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法评价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可见在刑法上逃逸行为和责任事故的认定无关。法院应当审查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却不能仅仅按照公安机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不能本末倒置,单纯以责任定罪行。

  本案被告人嵇某虽然明知驾驶证被注销,但其是在正常停止等红灯时,被唐某追尾被动参与到交通事故中来,交通肇事案件中刑法上的责任分配应以事故原因力为依据,分清责任事故。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肇事电动车司机唐某酒驾、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机动车行驶至机动车道上)、追尾所致,被告人嵇某无证驾驶和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本身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本身亦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嵇某不构成犯罪。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