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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之法理与人情
2018-07-31 16:2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年老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而子女以父母在自己未成年时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用。在大多数民众朴素的思想认知中,“你不养我,我不养你”,没有尽过义务,就没有资格享受权利,在自己年幼时对自己不闻不问的冷血父母,在年老时要求自己来赡养,设身处地来看,似乎实在说不过去。

  但法大于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现行法律规定中,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即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非对等的条件关系,抚养、赡养义务基于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而产生,没有条件。

  该法定义务是否绝对不可免除?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如有以下情形,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笔者认为较有道理:一、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二、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三、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如父母有杀害子女行为,虐待、遗弃子女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这三类情形下,特别是在第三种情形下,于情于理都不应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其中赡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应当由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来裁量。

  法律是立法者基于对社会关系理想状态的预设而制定的,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父慈子孝,伦理纲常也。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难处与例外,是立法、司法与执法过程中所遇的挑战,亦是法律需要规制调整的对象。父不养子,法律为子配备了请求给付之权利,引导父担当抚育之责;子因怨不养父,法律保护父的受赡养权,引导子担当赡养之责,如此方使社会关系趋于稳定,使父不慈、子不孝的情形得以减少。除非是在极端情况下,子女的赡养义务都是不能被免除的。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