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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应对
2018-07-31 16:2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近年来,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我国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金融机构存贷基准利率上调,被称为“灰色金融”的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呈高发态势的民间借贷案件反映了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下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给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参考国家和地方近年来已经出台的一些金融改革试验政策以及结合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应从制度立法、司法处置和行业监管等多角度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综合应对。

  一、完善借贷立法,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较为混乱,缺乏统一的借贷立法,而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在立法层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行为的认定、涉嫌犯罪的处理、风险防范措施等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是继续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二是从行为目的、对象、资金来源、造成危害或损失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标准,明确界定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标准。三是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管理条例》,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既合理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又防止高利贷的出现。四是制定《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对民间借贷的中介的性质、主体资格、广告行为等规定,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

  二、审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遏制高利投机行为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尤其是可能存在虚假债务的案件中,应加大审查力度。要改变过去那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单纯把借条当作定案依据的做法,加强对借贷资金交付行为的审查,坚持主动审查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防范非法利益通过审判合法化。审理中必须要求当事人对借贷的用途、资金来源、去向以及资金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方式、交付凭证等具体情况说明清楚,查明借贷利率是否超出法律限制,其借贷利益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可加强测谎、鉴定等辅助技术手段的应用。严格审查借贷利息,对以各种形式掩盖的高额利息,坚决依法不予认定。只有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要求当事人限期到庭接受询问。对于被告提出的高利贷或赌债等抗辩,考虑到事实比较隐蔽,不因当事人未提供证据就简单予以驳回,而是加强职权调查和释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查询涉案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当事人有无涉赌而被处罚的记录,努力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有疑点的借款事实,不能简单机械地对表面证据审查,应穷尽可能的途径进行细致审查,力争发现或接近客观事实。此外,对关联案件的处理,要注意证据把握标准的一致性,防止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必要时,及时报共同上级法院研究统一认定标准。

  三、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运作

  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监管体系,以防范民间借贷异化发展而诱发危机。一是建立登记制度,主要针对企业借贷之类的民间借贷,明确登记备案机关,合理确定登记备案的效力模式,建立登记信息的查询制度等。二是建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通报、交流等机制。三是建立市场退出制度,对不同类别的民间借贷组织可以纳入企业破产制度,以预防因资金链断裂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井喷式爆发。四是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包括形成一整套风险识别、计量、披露和控制等系统平台,以了解社会资金余缺状况,评估资金流动性程度,并随时向社会发布民间借贷综合指数,以方便民众和企业掌握借贷行为的可行性,防范债务危机爆发。五是加强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整顿清理,及时查处超范围经营、违规吸储放贷、非法讨债等突出问题,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组成人员、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等进行全方位规范,真正发挥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防止不规范寻租行为的发生。六是建立民间融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政府牵头,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资源,构建包括人民银行、银监、工商、经发、税务、公安、法院等在内的民间融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七是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防范民间借贷中各类规避法律的行为。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