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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应有前提亲情丧尽权利当失
2018-07-31 16:21:00  来源:法制日报

  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高发、频发,纠纷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存在遗弃行为,当被继承人死亡后又意图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此引发争议、酿成诉讼。继承纠纷的高发、频发,破坏了亲情关系,危害了家庭和谐,应当予以重视。

  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所谓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赡养的行为。遗弃者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契合了传统的伦理道德,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本期的几个案例判决遗弃者丧失继承权,就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精神。其中一起案件中,丈夫身患癌症、卧病在床时,妻子一走了之、不知所终,可当丈夫撒手西去后,妻子却突然现身争夺遗产。当这起遗产纠纷被诉至法院后,法官依法宣判:妻子构成遗弃,丧失继承权。

  亲情无价,应当珍惜。家庭既是社会的细胞,又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因此,在面对遗产继承时,不能见利忘义、漠视亲情,更不能不择手段、唯利是图。如果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不但丧失继承权,而且必然受到道德谴责。

  (胡勇)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