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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职 敢于担当 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水平
2018-07-31 16:17:00  来源:正义网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监督权的必要延伸,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依法监督和制约。肩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责,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职、敢于担当,切实承担起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办案水平。

  拓宽线索收集渠道。一是加强与刑事检察业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线索。对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均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内涵,因此,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对于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生态环境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二是加强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争取党委、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公益诉讼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行谋划,同时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定期召开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为开展公益诉讼营造良好环境。三是加强对外宣传,拓宽线索来源。要将成功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电视媒体、微信、微博以及省内知名报刊进行公开宣传,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向检察机关提供诉讼线索。四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沟通合作。环保等社会组织在其履行社会职能的过程中能够更及时、全面地发现危害生态环境的案件线索,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常态化合作,有助于拓宽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渠道。

  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诉前检察建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方式和手段,能够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在及早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能够充分地尊重行政机关的自主权。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建议受到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采取措施增强检察建议的执行力。一要增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对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的法律条文、涉及的法律政策等进行充分的论述,体现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二是加强面对面沟通,摒弃“公对公”,文书对文书的“文来文往”,多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充分的意见交流,对相关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现场解释,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接受度和执行力。

  充分调动检察人员的履职积极性。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没有直接的利益受损者,因此,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外部监督,若办案人员怠于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将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这就需要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是定期向社会披露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和制发检察建议情况,对办案人员的履职情况与公益维护效果进行考核评估。二是在检察官晋升、检察官助理进入员额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性倾斜,有利于将优秀人才吸引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有利于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三是进一步提升基层办案人员在相关政策制定完善中的参与程度。行政公益诉讼改革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基层办案人员是制度规定的执行者,实践中,基层办案人员在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完善过程中的参与度可以进一步提升,深化畅通基层办案人员反映问题的渠道,实现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零距离的交流沟通,在制度制定完善过程中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效提高办案人员的履职积极性。

  (作者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