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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18-06-27 15:34: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8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一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与三环北路立交桥附近路段时,与皮某某驾驶的一商务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0mg/100ml。经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皮某某无责任。事故过程中,交警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进行传唤。被告人郭某某因害怕被处罚,采用辱骂民警、打民警耳光等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行职务。

  2018年6月13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以妨害公务、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