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姚某某纠集李某某、张某某、吕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以索要“看工地钱”、“服刑补偿款”为由,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对黄某某实施敲诈,李某某、张某某、吕某某、高某某明知姚某某所要款项无正当理由,仍为姚某某提供帮助,强迫黄某某出具了5万元欠条。欠条出具后,黄某某被迫向姚某某交付了5万元。
2018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再次纠集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同样的手段对黄某某实施敲诈,强迫黄某某出具了50万元欠条,后因黄某某报警未能索要的款项。
2018年5月1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吕某某、高某某、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不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