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1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前场村东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血。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已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1月25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郝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21年7月11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前场村东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郝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郝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血。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已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1月25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郝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